公共场所检测
检测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馆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
检测参数: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m/s)、采光照度(lx)、噪声(dB(A))、新风量(m3/(h?人)、二氧化碳(%)、一氧化碳(mg/m3)、可吸入颗粒物PM10(mg/m3)、氨(mg/m3)、甲醛(mg/m3)、苯(mg/m3)、甲苯(mg/m3)、(mg/m3)、臭氧(mg/m3)、总挥发性有机物(mg/m3)、氡(Bq/m3)、细菌总数(CFU/皿)、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值、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检测国标:GB《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一、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法规标准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9673-1996及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