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产污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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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监测服务项目
类污染物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烙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 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性 1 Bq/L
13. 总β放射性 10 B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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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污染物
PH、色度、悬浮物、BOD5、CODcr、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铜、锌、粪大肠菌群等
工业废水污水检测执行标准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排放标准编辑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制踏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08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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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3082-1999是国家于1999年制定的标准,已作废,被《CJ343-2010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代替,目前的新标准为已于2016年8月1日实施的《GB/T 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二、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 新版本的可能性。
三、定义
3.1 污水: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排出水。
3.2 城市下水道:指输送污水的管道和沟道。它包含排污渠道、沟渠等。
3.3 排水户:指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
四、技术内容
4.1 一般规定
4.1.1 严禁排入腐蚀城市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4.1.2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入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
4.1.3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4.1.4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
4.1.5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GB 8703执行。
4.1.6 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4.2 水质标准